(2015)密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罗素敏与单成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敏,单成伟,席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650号申请人罗素敏,女,1971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单成伟,男,1983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席秋红,女,1971年10月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罗素敏依据本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51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单成伟、席秋红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5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罗素敏会发现被执行人单成伟、席秋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