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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林某,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的收入或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其中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5,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辉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薄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