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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与付友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付友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法定代表人肖飞,系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侯智伟,凤冈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付友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付友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付友强已搬迁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达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