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许盛希与周万湘、黄佳佳民间街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盛希,周万湘,黄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许盛希,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宋升良,湘潭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万湘,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执行人黄佳佳,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盛希与被执行人周万湘、黄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1900元。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周万湘、黄佳佳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查明周万湘、黄佳佳名下无存款。因被执行人周万湘、黄佳佳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盛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万湘、黄佳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盛希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