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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田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吴某某,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民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