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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2015年2月10日因本案于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9日3时9分,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J×××××轿车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马小区南区北门,因保安开关移动门刮擦车辆,双方发生纠纷。后陈某甲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报警,民警赶至现场查获陈某甲。经检验,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王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光盘1张、现场照片、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上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轿车,但尚未驶离住宅小区进入公共道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