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胡瑞霞与马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376-1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对原告胡瑞霞诉被告马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中宁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案件受理费的表述上有疏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3页第20行至21行“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胡瑞霞承担96元,由被告马凤英负担288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胡瑞霞负担196元,由被告马凤英负担588元。”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