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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胡瑞霞与马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376-1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对原告胡瑞霞诉被告马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中宁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案件受理费的表述上有疏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3页第20行至21行“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胡瑞霞承担96元,由被告马凤英负担288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胡瑞霞负担196元,由被告马凤英负担588元。”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