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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贾银波与徐军、张廷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银波,徐军,张廷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83号原告贾银波,男,生于1982年6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汪希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军,男,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张廷保,男,现年56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银波与被告徐军、张廷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银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银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9元,减半收取1609.50元,由��告贾银波负担。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