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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京东与冯建兴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东,冯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002号申请执行人张京东,男,1953年2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冯建兴,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京东与被执行人冯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