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裁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义文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陈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裁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特一号长江大厦四楼。代表人鲁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庆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义文、陈建伟、武庆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未依法在上诉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龚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杨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