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仲审撤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潘耀祖、木马营造(苏州)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耀祖,木马营造(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仲审撤字第00001号申请人潘耀祖,系苏州工业园区旺稳得福餐饮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木马营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A座1006室。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志峰,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潘耀祖与被申请人木马营造(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苏裁字第378号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潘耀祖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潘耀祖的委托代理人徐华,被申请人木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裕宽到庭参加开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潘耀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1、电力设备动力柜合同没有选择仲裁管辖。2、水电项目不在装饰工程合同范围,不属于仲裁范围。3、水电项目也不属于装饰工程合同的增加项目。4、木马公司隐瞒合同附件,足以影响对水电项目是否属于仲裁范围的认定。请求撤销(2014)苏裁字第378号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基于合同变更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故对水电项目是否属于合同增项的争议,苏州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仲裁。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在案证据作出电力设备动力柜等水电项目属于7月22日合同增项并就该部分价款一并作出裁决均无不当。木马公司是否提交合同附件不影响苏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论。综上,潘耀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潘耀祖请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裁字第378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潘耀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劼纯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