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龚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到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丽钦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