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丽月申请执行长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月,长源陶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杜丽月。被执行人长源陶瓷公司。本院在执行杜丽月申请执行长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张保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