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仕勇、程立伟等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勇,程立伟,叶雷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25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仕勇,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被告人程立伟,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叶雷,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仕勇、程立伟、叶雷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仕勇、程立伟、叶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17日,被告人李仕勇伪造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文件,伙同被告人程立伟至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油漆桶运至本区南桥镇航南公路沙港桥北侧华严村建筑垃圾填埋场后,由被告人叶雷将上述废弃油漆桶进行挖坑填埋。经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该场地内非法处置上述危险废物8.99吨,造成环境污染。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李仕勇、程立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仕勇、程立伟、叶雷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钱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程某某、夏某某、宗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环保局出具的案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文件、函、案件移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授权书,工业垃圾销毁协议,上海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处理危险废物应急费用单、称重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本院代管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勇、程立伟、叶雷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仕勇、程立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仕勇、程立伟、叶雷将不同数额的赔偿款交至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后果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等情况,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仕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立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叶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叶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本页无正文)审判长万剑峰人民陪审员曹国华人民陪审员余水霖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徐艺闻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