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