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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