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