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潜江市马家台小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某,潜江市马家台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67号申请人夏某某。法定代理人张万军。法定代理人夏丹。申请人潜江市马家台小学。法定代表人邵玉宝,该小学校长。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夏某某与申请人潜江市马家台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某某因与申请人潜江市马家台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潜江市马家台小学赔偿夏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及后期复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459.72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等费用15459.72元外,还应支付450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付款5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款15000元、2015年9月中旬前付款25000元;二、夏某某的监护人得到赔偿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潜江市马家台小学追加其他费用;三、潜江市马家台小学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按数付款,若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夏某某与申请人潜江市马家台小学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