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忠萍、李林霜、赵兴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忠萍,李林霜,赵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保字第36号申请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忠萍,女,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李林霜,女,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赵兴民,男,汉族,住成都市。申请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出具的(2015)成高证经字第100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忠萍、李林霜、赵兴民所有的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