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秀兰、李彦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兰,李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26号申请人:张秀兰,女,汉族,1950年2月生,郯城县我。被申请人:李彦伟,男,汉族,1990年2月生,郯城县我。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26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彦伟驾驶的鲁Q986**号轻型货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