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祝丽君与藏福、胡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31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丽君,藏福,胡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祝丽君。被执行人藏福。被执行人胡国峰。关于祝丽君与藏福、胡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藏福、胡国峰外出打工,家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祝丽君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