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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顾某,女,1981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4198108100626,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顾桥巷14-15号。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辰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