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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双,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廖双窜到廉江市城北街道樟村路道旁一工地宿舍处,利用砂轮机切割防盗锁,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廖双驾驶偷来的摩托车途经廉江市西街人民医院后面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缴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李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龙锦军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廖双、被害人李某甲对作案现场、被扣押物品相片的指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被告人廖双犯前罪的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廖双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廖双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双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双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廖双对此亦无异议。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廖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