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方林、何桂香诉被告张万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方林,何桂香,张万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姜方林(反诉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何桂香(反诉被告),女,汉族,农民,依据地宁陵县。被告张万和(反诉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姜方林、何桂香诉被告张万和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被告答辩提出反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原告自愿撤回本诉,被告自愿撤回反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权。本案原、被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姜方林、何桂香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张万和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方林负担。审判员 罗合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栋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