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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春丽与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丽,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杨春丽,女,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孟凡玉,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杨凤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英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丽诉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杨春丽承担。审判员 安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