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57号漏继阳与周斌、项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漏继阳于2014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周斌、项丹婷无存款、车辆、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村里的分红我院已要求协助冻结并扣划给我院,另已将被执行人上报最高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执行人周斌、项丹婷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斌、项丹婷尚欠申请执行人漏继阳案款14388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另被执行人周斌、项丹婷尚应承担执行费16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吕瑜岚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