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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被告万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万某以被告人张某、贺某某涉嫌重婚罪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予以受理,本案须以该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被告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少卿审 判 员  胡 波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