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被告万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万某以被告人张某、贺某某涉嫌重婚罪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予以受理,本案须以该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被告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少卿审 判 员 胡 波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