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策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策达广告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策达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策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于2014年12月21日受理的(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