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第97号原告甄某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被告王某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09年5月11日生长子王某甲,2013年11月12日生次子王某乙。婚前由于不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成天吃喝,现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结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归被告,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5月11日生长子王某甲;2013年11月12日生次子王某乙。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多年,并且生有两个孩子。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陪审员 尹亚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英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