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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吴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赵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949号申请执行人吴杰。被执行人赵德新。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04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德新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德新银行存款359478.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5947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