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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富裕木业有限公司与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富裕木业有限公司,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7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富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球路613号。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英豪,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圣炜,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599号11楼。法定代表人:蒋保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富裕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电气集团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富裕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以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富裕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1372.5元,财产保全费1131元,合计本案诉讼费2503.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富裕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