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闫玉锋申请执行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112号闫玉锋申请执行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偃劳人仲调字(2014)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玉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责任人长期外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偃劳人仲调字(2014)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占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