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钟福元与曾兴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福元,曾兴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钟福元,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曾兴标,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福元与被执行人曾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45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4440元,扣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并查封被执行人的套房一套。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