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芦阿珍与泰州市姜堰区张甸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阿珍,泰州市姜堰区张甸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芦阿珍。委托代理人:陈七香,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张甸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孙寅,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阿珍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张甸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