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小华与毛菲菲、王雯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华,毛菲菲,王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吴小华,男,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方伟,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菲菲,男,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被告王雯雯,女,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华诉被告毛菲菲、王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吴小华承担。审判员 魏家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