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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小华与毛菲菲、王雯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华,毛菲菲,王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吴小华,男,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方伟,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菲菲,男,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被告王雯雯,女,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华诉被告毛菲菲、王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小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吴小华承担。审判员  魏家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