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骆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在龙川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素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