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湾财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肖祖刚与李正强、杨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财保字第00002-1号原告肖祖刚。被告李正强。被告杨大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祖刚诉被告李正强、杨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祖刚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正强应分配的还建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祖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正强2012年11月27日与襄阳市襄州区洪山头村四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还建给李正强的127平方米房屋一套。被查封的还建房,由被告李正强管理、使用,但不得毁损、隐匿、变卖、设定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