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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高启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高启,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曾高启,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348号。法定代理人葛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以(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7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责令其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高启支付欠款10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申请执行费1520元,但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114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