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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苏宗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苏宗列、吕国升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苏某某,吕某某,苏某,纪某,苏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终字第196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8月18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07年6月28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于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纪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于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苏某甲,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4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于2015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苏某、纪某、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被告人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他人,以及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人吕某某、苏某、纪某、苏某甲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绮审 判 员  黄宏亮代理审判员  杨陆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