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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党德财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德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36号申请人党德财,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申请人党德财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给付原告党德财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合计45407.47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受理案件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申请人党德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人民币合计46912.4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费604元由申请人党德财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