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元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元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168号罪犯石元朗,男,51岁(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00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元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6年9月24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1月1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2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3月31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6月28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2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石元朗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石元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石元朗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石元朗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元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石元朗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石元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元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