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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严凤琴与沈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严凤琴,女,195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沈敬根,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告严凤琴诉被告沈敬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因原告严凤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吴 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