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保、李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保,李国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37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机构组织代码70498398-1,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江河,颍上农商行江店支行行长。被告:李忠保,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国青,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保、李国青、万立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缪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