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苏商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苏商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31-1号原告无锡市苏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裕巷村(万达物流内)。法定代表人朱广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锡贤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苏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公司)与被告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商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4元,减半收取76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2元(此款已由苏商公司预交),由苏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