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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孙维华申请执行王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华,王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孙维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王国喜,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七民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喜履行4,778,653.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国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七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执字第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长仁执行员  滕湘江执行员  纪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