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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士强与李昌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强,李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绍成,宜城市璞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昌林,个体户。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士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昌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士强欠款本金91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0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昌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李昌林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昌林的妻子许品珍(公民身份证号码××)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确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昌林及其妻子许品珍(公民身份证号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1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