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加恒与陈海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恒,陈海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李加恒,1967年2月28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陈海星,1976年4月25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恒诉被告陈海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加恒已预交402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加恒负担。审判员 吴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