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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加恒与陈海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恒,陈海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李加恒,1967年2月28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陈海星,1976年4月25日出生(份证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恒诉被告陈海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加恒已预交402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加恒负担。审判员 吴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紫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