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昌峰与林加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峰,林加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吴昌峰。被告:林加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峰与被告林加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昌峰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