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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昌峰与林加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峰,林加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吴昌峰。被告:林加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峰与被告林加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昌峰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