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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县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全志、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县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全志,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9号申请人新县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全志,男,汉族,1961年10月7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生,住新县。我院在执行新县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全志、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全志、杨萍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