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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调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褚某某、张某某与褚XX排除妨碍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调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褚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褚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褚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长 聂 晶审判员 邓 辉陪审员 王柱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