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调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褚某某、张某某与褚XX排除妨碍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调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褚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褚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褚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长 聂 晶审判员 邓 辉陪审员 王柱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