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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董伟国与夏树军、孙一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05号原告:董伟国,农民。被告:夏树军,农民。被告:孙一军,农民。被告:陈振洋,农民。原告董伟国诉被告夏树军、孙一军、陈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4月15日,原告董伟国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伟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董伟国负担。审 判 长  叶 坚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人民陪审员  魏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自: